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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备案政策问答(二)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6日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6年8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药监局收集、整理了部分与备案相关的问题,进行解答。

问:非首次备案医药代表因学历、专业不符合《办法》规定,但长期从事医药代表工作,能否在一定期限内允许提供学历提升证明后接受新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备案?

答:结合现有医药代表就业实际,在《办法》实施前平台已有备案记录且无相关违规行为的医药代表,可凭教育机构出具的或学信网可查询的在读证明办理新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临时备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严格履行主体管理责任,跟踪其学业进度,取得相关学历后,应当及时提交学信网可查询的学历证明材料。

问:什么情况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依据《办法》第二十六条对“违规医药代表”进行公示?

答:当医药代表违反《办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有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申请在全国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予以公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备案平台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客观、中立,如实载明违规事实、处置依据,不得添加主观评判描述,不得扩大违规范围、渲染情节。